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
奋力开创质检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
侯建国作首场辅导报告 李元平主持
11月28日,质检总局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集中轮训班(第一期)在天津开班。质检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侯建国出席首期轮训班开班式并作首场辅导报告,他要求,全系统要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奋力开创质检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
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元平主持开班式,质检总局总工程师韩毅、总检验师张际文出席开班式,并作为首期学员参加学习。
开班仪式前,在侯建国领誓下,轮训班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
在首场辅导报告中,侯建国以“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奋力开创质检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为题,从党的十九大主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过去5年的历史性成就和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战略部署、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7个方面对十九大报告进行了解读,对质检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提出要求。
侯建国强调,党的十九大胜利闭幕后,按照中央部署要求,质检总局党组迅速行动,第一时间召开党组(扩大)会、全国质检系统传达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会,集中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研究制定《质检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全系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集中轮训,就是要切实把全系统党员干部的思想行动统一到十九大精神上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奋力开创质检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
侯建国指出,十九大报告开宗明义,明确回答了我们党在新时代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担负什么样的历史使命、实现什么样的奋斗目标的重大问题。报告将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概括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并写入了党章。这是我们党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所作出的历史性决策,体现了我们党在理论上的高度成熟、高度自信,反映了全党共同意志和全社会共同心愿,是十九大最重要的贡献,也是十九大的灵魂。报告高度评价了过去5年的工作和历史性变革,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报告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港澳台工作、外交工作等方面作出了具体部署。报告强调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8个方面重点任务,对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顶层设计、战略部署,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
侯建国强调,十九大报告关于质量发展、质量安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做好质检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勇于变革、勇于创新,坚持不懈推动全系统贯彻落实“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准确把握人民质检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人民质检的光荣使命,当好质量卫士、国门卫士,用质检人的实际行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质量安全保障。
侯建国强调,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是当前的头等大事和首要政治任务。轮训班学员作为“关键少数”,要带头学深学透,带头讲清讲明,带头做细做实,引领广大党员干部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奋力开创我国质检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李元平要求,广大学员要以集中轮训为契机,深入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精准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真正做到学懂、弄通、做实,自觉用党的最新思想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破解难题、推动工作,不断提高质检工作水平,促进质检事业改革发展。
根据质检总局党组统一部署,将分5期组织开展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集中轮训,轮训对象包括总局机关的全体干部,认监委、标准委的局级干部,直属挂靠单位的班子成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局的主要负责同志共800余人。
质检总局各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负责同志,质检总局直属挂靠单位、省级和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副厅级检验检疫局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首期轮训班。
(质检总局网站转载)